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资源税征收条例进行了修订。点评:
1、 未将煤炭资源税修改为从价计征的征税方式对煤炭行业属于利好,但之前早已被市场预期。对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重大措施,但此次条例的修改,虽然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但目前先仅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煤炭行业之前多年有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负面预期,此次修改决定的发布, 最终明确了煤炭暂不纳入从价计征的范围,不过这一利好早已被市场预期,预计对股价影响有限;
2、 调整了焦煤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但预计对焦煤企业盈利能力影响很小。根据此次发布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煤炭资源的税额标准划分为了焦煤和其他煤炭,其中,焦煤税额标准为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为每吨0.3-5元; 对比之前资源税的相关条例和调整规定(主要为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可以看出,对于焦煤而言,原来的税额标准时每吨8元,此次增加了一个变动幅度,最高限为每吨20元,主要是因为焦煤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不同的税额标准,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以及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由于焦煤价格较高,即便按照最高上限每吨20元来征收,对焦煤企业影响也很小。以西山煤电为例,其焦精煤价格(车板含税价)目前为1500元/吨,剔除增值税为1282元/吨,20元/ 吨在资源税占比仅为1.56%,从8元/吨升至20元/吨的升幅12元/吨,占比则仅为0.94%,此外还要考虑到税务部门实际上是否一定按最高上限来征收等不确定因素,再加之焦煤企业谈判能力相对较强,转嫁较为容易,总体来看,焦煤资源税额标准的调整,其影响很小。
3、 对于“其他煤炭”,此次税额标准没有发生变化。这一点略好于之前市场传闻的“可能调整为每吨0.3-8元”的预期,对于除焦煤之外的其他煤种而言,属中性略偏多一点的影响。